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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关于取消和放开我区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南物价〔2017〕42号
2017-09-19

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关于取消和放开我区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南物价〔2017〕42号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国土资源局、规划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司法局、气象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城区(开发区)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关于取消和放开我区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桂价费〔2017〕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物价局 南宁市财政局

2017年9月19日

请点击下载: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取消和放开我区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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